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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赵某与妻子离婚,两个孩子与赵某一起生活。1981年,赵某与没有孩子的韩某再婚,二人婚后也未再生育子女,赵某与前妻所生的两个孩子与韩某生活在一起。婚后,韩某像照顾自己的亲生孩子般养育两个孩子。赵某于2013年去世,而韩某的身体越来越差,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两个孩子也不照顾韩某。请问:韩某是否有权要求两个孩子赡养?
回复: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韩某的继子女一直由韩某抚养、教育,已形成了教育抚养关系,继子女也相应地对其有赡养义务。若二子女拒不对韩某承担赡养义务,韩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子女向其支付赡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