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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实收养中产生的社会问题及法律适用问题

收养没有那么简单、每步程序都要走全……由这首"歌"开始揣剑小编讲为您讲述一个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的与事实收养有关的问题,如果您也遇到同样

收养没有那么简单、每步程序都要走全……由这首"歌"开始揣剑小编讲为您讲述一个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的与事实收养有关的问题,如果您也遇到同样的问题,那么请和华律小编来一起看看我国法律关于这方面的一些规范,如果您还遇到其他方面的问题,欢迎您提出来,我们大家一起探讨。

在事实收养中产生的社会问题及法律适用问题

一、事实收养产生的社会问题及法律适用问题

现实生活中,确有不少事实行为不在法律规范之中,依靠传统习惯和道德规范进行调整,于社会利益不相冲突,也不会酿成不良的社会问题。但是,事实收养行为则与之不同,既受到法律禁止性规范的排斥,又不能由习惯和道德予之调整,还影响到社会利益,产生出不良的行为后果。首先,父母子女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在事实收养人与被事实收养人之间,由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能产生拟制父母子女关系。又因事实送养人不能出现,导致被事实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中的父母主体缺位,造成这部分被事实收养人没有父母亲的不正常现象。虽然从法律意义上讲,拟制父母子女关系不成立,当然恢复到生父母子女关系。可客观上这部分被事实收养人找不到生父母也是明摆着的事实。这样,被事实收养人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就无从谈起。其次,对社会管理造成障碍。比如人口户籍管理、教育管理、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等,都会因为事实收养人、被事实收养人的身份未定产生管理困难。再次,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得不到保障。比如,当事人涉及到监护、继承、损害赔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等等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都难以确定。同时,这些问题也使司法活动面临尴尬局面。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述问题引发的纠纷时,难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如某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中,对事实收养子女的抚养问题的处理就左右为难。确认其收养关系成立吧,显然与收养法的规定相悖。不予确认吧,对该子女的抚养问题又如何解决呢?人民法院总不能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视而不见,不予保护吧!类似问题甚多,不一一枚举。因此,事实收养问题既是社会问题也是法律问题。

二、案例分析

问:我有一个女儿是三年前在医院抱回来的,现在想给他办理户口方便将来读书,但是由于她的生父母生下孩子后就离开了所以没有相应的收养手续,如果按弃婴的话需要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孩子会被送去孤儿院因担心到福利院后无法将她领养回来,所以没有去派出所办理。刚才在网上看见关于事实收养的相关条件我都符合,孩子与生父母没有任何联系我也符合收养的条件。我想要给孩子办理户口应该怎么做,需要走哪些法律程序呢?

答:如果你确认你完全符合收养条件(收养条件你可以上网搜索收养法)那么你应当向当地民政局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你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由你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你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你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到当地民政局办理收养手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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