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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程序常识

详细解读【刑事诉讼庭审程序】

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在

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审理的程序由5个阶段组成:

1. 开庭——法庭审理的开始,是为从实体上审理案件作好准备。

开庭时,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

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告知当事人有权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

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

2. 法庭调查——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

在这一阶段,法庭要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核对,以查明案情,从事实方面为正确判决奠定基础。

开始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审判人员审问被告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公诉人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要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和辩护人可以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请求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

注意:

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时,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应当向被告人出示物证,让他辨认;

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并且听取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

3. 法庭辩论

法庭经过调查,如果认为案情已经查清,当事人也没有再提出需要补充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即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

辩论应当首先由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陈述和辩护,辩护人进行辩护,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4. 被告人最后陈述

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5. 评议、判决和宣判

(一)

当被告人最后陈述完毕,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的什么罪、适用什么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

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并将少数人意见写入笔录。

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二)

案件判决必须向当事人宣告。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可以当庭进行,或者另定日期进行。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 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告定期宣判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温馨提示:

延期审理案件因故不能按原定开庭时间审判,或者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足以影响审理继续进行的情况时,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待影响审理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

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1.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 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 合议庭认为案件证据不充分,或者发现新的事实,需要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调查的;

4. 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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