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定,黑校车15人挤8座司机涉嫌危险驾驶罪,检察机关对其提起公诉。崇州法院24日作出宣判,“黑校车”司机粟某(化名)被判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事件回放:8座车里 满当当挤了16人
3月2日早上,崇州江源镇,50多岁的粟某驾驶一辆车牌为川a的银色面包车,沿着乡村公路时走时停,其间陆续有背着书包的小学生上车。
这一幕,恰好被崇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发现。在跟随这辆可疑车辆前行一段后,民警设卡将其拦下。当时,司机粟某表现紧张。
当民警打开车门后,出现了令人惊诧的一幕:这辆8座车里,密密麻麻挤满了背着书包的小学生。当所有人下车后,民警细细一数,包括司机车内共有16人,超过额定乘员的100%,已属严重超载。
交警经现场核实,粟某并没有校车驾驶资格,所驾车辆也非正规校车。
车内的15名学生均是江源小学学生,从2年级到6年级都有。随后,学校前来将孩子接去上学,司机和涉事车辆被带走调查。
粟某承认,每个月收取各个学生家长200元,每天上下学时间接送20余名学生。
庭审现场:“知道违法,但不知触犯刑法”
3月24日上午10点过,这起“黑校车”超载案在崇州江源镇人口文化广场巡回法庭开庭。上百位群众以及当地学校的12名学生代表前来旁听。
庭审中,公诉人对粟某提起公诉,并出示所犯罪名的证据。面对确凿证据,粟某没有反驳,只是低头认罪。“我知道这是违法的,但不晓得会触犯刑法啊。”面对审判员的询问,粟某如实承认,当场表示认罪,并请求依法从轻处理。
上午11点左右,审判员当庭宣布审判结果,粟某所驾车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证,属于“黑校车”,其本人未取得校车驾驶员资格证,且严重超载。其行为违反《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依法判处其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专家解读:两次驾“黑校车”为何处罚不同
当庭宣判后,粟某重重叹了口气。早在2014年10月时,他就因驾驶“黑校车”搭载小学生上学,被交警挡获。“当时只扣了6分,罚款200元,并进行批评教育。”粟某说,没过多久,又有人找他,希望帮忙运送娃娃,费用也从之前的80元每人每月,提高到了200元每人每月。
直到这一次,再次被挡获后,粟某才晓得没那么容易“跑脱”,“要被判刑了,特别后悔。”
对此,崇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表示,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开始正式施行,其中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此前,该条只有竞驾和醉驾两项,而现在新增了另外两项”,新增的包括“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和“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粟某在第二次驾驶超载“黑校车”时,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开始实施,所以两次处罚结果不同。
对该审判结果,粟某当前仍有上诉权利。
律师建议:解决上学路问题须完善寄宿制
对于成都首例“黑校车”超载案的判决结果,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司机被判处3个月拘役,并不觉得意外。他说,《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后,粟某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而这项罪在刑法中,则属于较轻罪行。
“同危险驾驶罪相对的,则是交通肇事罪,前者是在事故发生前,后者则是出事以后。”施杰表示,危险驾驶罪设置的目的,主要还是给予警告,防止再发生同类事件。